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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無接縫廣告招牌 霓虹燈廣告招牌 LED廣告招牌 中空板廣告招牌 帆布廣告招牌 大圖輸出廣告招牌 - 高雄市維護選舉環境品質自治條例 |
法規篇章 自治行政 法規名稱 高雄市維護選舉環境品質自治條例 法令條文 高雄市維護選舉環境品質自治條例 89.10.30.高雄市議會第五屆第四次定期大會通過 90.03.14.行政院台九十內字第○一一二三九號函核定
第 一 條 高雄市政府(以下簡稱本府)為維護本市之環境品質,限制從事各種競選活動,特制定本自治條例。 第 二 條 各項選舉參選人,從事競選活動之選舉廣告物、爆竹煙火,音量及戶外宣傳等事項之管理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。 第 三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廣告物,其種類如下: 一、張貼廣告:指張掛、黏貼、粉刷、噴漆之各種告示、傳單、海報等廣告。 二、招牌廣告:指固著於建築物牆上之市招等廣告。 三、樹立廣告:指樹立或設置之廣告牌(塔)、電腦顯示板、電視牆、綵坊、牌樓 、電動燈光、旗幟及非屬飛航管制區內之氣球等廣告。 四、遊動廣告:指於車、船或航空器等交通工具設置之廣告。 第 四 條 選舉廣告物、爆竹煙火、噪音管制、戶外宣傳等事項之管理,其主管機關如 下: 一、張貼廣告:本府環境保護局。 二、招牌廣告:本府工務局。 三、樹立廣告:本府工務局。 四、遊動廣告:本府建設局。 五、爆竹煙火:本府消防局。 六、噪音管制:本府環境保護局。 七、戶外宣傳:本府警察局及環境保護局。 第 五 條 為有效管理選舉廣告物,得由本府民政局協同相關主管機關,劃定設置地點。 第 六 條 參選人或協助其參選之人設置選舉廣告物,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。 選舉廣告物不得設置於公園、綠地、名勝、古蹟、道路、安全島等或有妨害公共安全、交通秩序或其他法令禁止之處所。但道路、安全島依前條劃定設置地點者不在此限。 第 七 條 參選人或協助其參選之人從事有關競選活動,燃放爆竹、施放煙火或使用擴 音器,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、廢棄物清理法、噪音管制法、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。 第 八 條 參選人或協助其參選之人舉辦戶外宣傳,除依集會遊行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 定申請許可外,並應負責維護環境清潔。 第 九 條 違反第六條之規定者,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連續處罰。 第 十 條 違反第七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者,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罰之。 第 十一 條 本自治條例所處罰鍰,限期繳納,逾期不繳納者,由主管機關移送強制執行。 第 十二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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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發表於 09 月 03 日 Monday 由 manpower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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